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黑政发[2008]8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速科技进步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步伐,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实现《黑龙江省老工业基地振兴总体规划》和《黑龙江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的目标,为我省经济和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激励企业成为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到2010年,科技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2%。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对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实行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绩效考核制,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将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指标作为评价企业经营者业绩和政府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在充分发挥已有研发机构作用的基础上,支持大中型企业独立组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研发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联合组建研发机构或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研发活动;鼓励企业“走出去”,在省外、国外设立研发机构,提升企业研发水平。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的企业研发机构,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补助,用于企业研发机构改善研发条件,提高研发水平。
(三)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企业在引进先进技术时按照不低于1:1比例的配套资金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给予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支持。进一步加强对俄罗斯等国家的科技合作,推动企业所需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四)大力推进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开展创新型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引导企业争创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促进社会资源要素向创新型企业转移,省各类科技计划对创新型企业予以优先立项和支持。到2010年“创新型企业”达到50家、“创新型试点企业”达到100家、“创新型培育企业”达到300家。
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产学研结合
(五)优化整合科研机构资源。科技管理部门要研究提出科研机构资源优化整合方案。根据我省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需要,打破部门条块分割,加快科研机构合并重组,支持科研机构挂靠企业集团,允许科研机构并入高校。对于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任务严重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经济社会效益较低的科研机构,经评估后予以兼并。
(六)稳定支持科研机构发展和改革。要按照“职责明确、
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原则,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不断加大对科研机构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科研机构的运行经费、科研业务费和科研条件建设经费,每年重点改善一部分科研机构的条件,配备关键试制设备,提升中间试制水平。对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为社会提供科技服务的收益,同级财政全额返还科研院所用于发展。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一并参加全省事业单位改革,执行事业单位改革相关政策。
(七)强化农业科研成果应用推广作用。围绕千亿斤粮食产能战略工程,大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和加工能力,依托科研机构、高校构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推进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建设,加快高新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和推广。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组织农业科研单位、高校和农技推广部门与各县(市、区)广泛开展农业科技合作共建活动,建立农业科技合作的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以奔小康科普书屋和乡村大院为载体,实施科技惠农“五个一”工程。
(八)加快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积极推动政产学研金介的有机结合,围绕我省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负责谋划和推荐对产业发展具有牵动作用的科技项目。充分发挥省行业工程技术联合研究院、各类重点实验室和各级研发、工程和技术中心作用,打造科技创新研发平台,注重军工和民用技术的有效对接,实现在重大关键共性技术上的突破。对产学研战略联盟推荐并依托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开展的科技项目,省科技管理部门通过优先立项给予资金支持。对自主研发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在实施产业化中给予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支持。
三、加快科技园区建设,打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地
(九)加强科技园区的规划和指导。省科技管理部门要统筹规划科技园区发展、科学定位科技园区职责,尽快形成若干产业配套、链条完整、特色明显的产业群,发挥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地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所在地各类科技园区投入,在制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时,要围绕区域优势,突出产业特色,积极开展科技合作招商引企工作,对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十)重点推进哈大齐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建设。以哈尔滨、大庆两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依托,将所在区域内的大学科技园、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等统一纳入园区的服务范畴。重点完善园区投融资服务体系,重点建设园区具有产业特色的研发平台,重点营造园区创新、创业、创富的人文环境,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提高哈大齐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的科技含量。到2010年,哈大齐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的高新技术产值要达到3500亿元以上。
(十一)加快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航空汽车特色产业基地、核电装备研发制造基地、新药研发生产基地、铝镁合金科技产业基地、钛合金科技产业基地、硅基新材料科技产业基地、农产品精深加工基地,作为招商引企、招商引智的重点。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进入特色产业基地的高新技术企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优先予以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各有关部门要为特色产业基地的发展做好跟踪服务,适时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咨询,引导相关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人才向产业基地集聚。
(十二)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各市地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到2010年实现科技企业孵化器市地覆盖率100%。各级政府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要给予重点支持,使其不断改善科技创新服务环境,尤其要建立和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科技咨询和公共技术平台。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将以省市共商方式给予支持。
四、建设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十三)构筑省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信息资源整合,构建以省级市场为核心、全方位、多层次的科技成果交易体系。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中介机构,鼓励省外有信誉的科技中介机构来我省开展科技成果交易服务,吸引和培养专业人才进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打造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多赢”的原则,重点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科技环境平台和标准化战略平台,为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有效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参与眼务平台建设,对企业搭建的服务平台,当地政府可从相关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十五)实行产业化科技成果认定和奖励制度。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产业化科技成果的评价、认定和公示制度。到2010年,优选100项科技成果进行重点推广,并对其产业化过程给予贷款贴息。对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同级财政可按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奖励给科技成果持有者。
五、培育和引进领军人才,打造科技创新团队
(十六)加快高层次创新团队培育和建设。以省科技创新研发平台为依托,实施“科技创新团队计划”;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实施“科技创业团队计划”;以高新技术园区为依托,实施“科技经纪人团队计划”。省政府将逐步提高高层次专家津(补)贴标准,从2009年开始,两院院士津贴提高到10000元/月。省政府每年安排资金用于组织院士、高层次专家学术休假、学术活动以及从事技术咨询等服务活动。
(十七)完善激励人才创新创业机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探索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骨干技术人员年薪制,支持实行期权、期股奖励和企业年金制度。允许科技人员提取所完成的省级科技开发类项目经费的10%作为劳务费。鼓励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的人员在合作研发项目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期间交流兼职,允许兼职人员兼职兼薪。省人事部门要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获得发明专利等条件,作为科技人员评职晋级的重要量化指标,予以优先考虑。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有独资)在实施股份制改造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在前3年国有净资产经营性增值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
(十八)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对带高技术成果来我省实施产业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高层次人才,各级人事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不受编制、工资总额、户口等限制,实行特事特办。对带高技术成果来我省实施产业化的高层次人才,所在地政府可以贴息贷款的方式给予创业资助;对引进的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地政府择优给予一定科研启动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产业基地、研究生创新培养基地的支持力度。要创造良好的条件吸引博士生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适当提高在站人员资助标准。
六、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十九)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科教领导小组要将科技创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发展规划并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明显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财政预算的保障重点,优先安排科技事业发展资金。省级应用技术与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从2009年开始,省政府增加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实施省科技产业“211工程”和重大科技专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一)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坚持投入和效益并重的原则,改革和强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资金引导风险投资的新机制,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省各类科技经费要按照六大科技专项集中投入、重点支持。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跟踪问效机制。完善财政部门与科技、综合经济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防止各部门低水平重复立项和浪费资源。
(二十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2008年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尚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率上调10%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支持其成长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十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对本省科技企业贷款年递增率20%以上,作为省政府每年实施奖励的重要考评因素。通过政府资金引导、市场化运作,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创办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地科技企业投资额年递增超过10%的省内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风险补贴资金奖励给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和引导科技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二十四)完善科技创新贷款担保制度。以科技园区为依托完善科技投资贷款担保机制,加快发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在简化担保程序的同时,积极尝试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质押作为反担保手段。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在支持科技类企业融资担保中产生的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二十五)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积极争取将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和优秀新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纳入目录的,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至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4%至8%幅度不等的加分。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优秀新产品,属于订购和使用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工程项目,优先予以采购;属于试制品或首次投向市场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二十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激励机制。省级各类专项资金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要给予优先立项。知识产权、质监等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专利和标准信息,为企业培养国际标准应用与制定人才。省科技信息网站和省科技成果交易市场要将知识产权信息优先纳入和优先交易,并逐步建设和完善服务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和企业集团的终端。专利技术在我省实施产业化的产品(样机),企业可在投放市场3年内制定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试行标准并备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本意见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