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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农业大学试验示范基地设施场所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5-11 10:50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

东农校发〔2015〕24号

关于印发《东北农业大学试验示范基地设施

场所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

现将《东北农业大学试验示范基地设施场所收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北农业大学

2015年4月8日

东北农业大学试验示范基地设施场所

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收费原则

第一条 东北农业大学试验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采取适当有偿服务的运营方式,利用现有资源为师生教学、科研和实习提供基础保障服务。

第二条 基地将通过校企合作、资源开发等模式,增加经营收入,补足为师生教学、科研、实习提供基础保障服务运营经费的亏缺,实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三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利用基地场所、设施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时,向阳基地种植业按照低于当地相关资源市场价格,阿城基地畜禽设施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标准适度收取费用。向阳基地建设期内,土地、温室的使用费用参照原香坊基地收费标准执行;建成后,所有收费参照市场价格,本着收支平衡原则适时适度调整。

第四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利用基地场所、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时,按当地相关资源市场价格收取使用费。

第五条 养殖业使用单位或个人每年应按照畜禽粪便及排污量交纳排污费。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交纳教学、科研及生产中产生的水电费。电费按实际用电价格加收相应线损、变损及管理费用收取;水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按时交纳农机作业费、餐费和住宿费。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试验地收费标准:

序号

项 目

收费标准

备 注

1

土地使用

360元/亩·年

水田、旱田

第九条 试验设施收费标准:

序号

项 目

收费标准

备 注

1

畜 禽 舍

按固定资产折旧收取

阿城基地已建成

2

日光温室

3400元/栋·年

向阳基地拟建

3

塑料大棚

1000元/栋·年

向阳基地拟建

4

塑料中棚

150元/栋·年

向阳基地拟建

5

网    室

1000元/间·年

向阳基地拟建

6

抗旱棚(大)

900元/间·年

向阳基地拟建

7

抗旱棚(中)

800元/间·年

向阳基地拟建

8

作业室(大)

8500元/间·年

向阳基地拟建

9

作业室(小)

3000元/间·年

向阳基地拟建

10

仓    库

3000元/间·年

向阳基地拟建

11

菜    窖

1500元/间·年

向阳基地拟建

12

挂 藏 室

50元/平米·年

向阳基地拟建

第十条 住宿房间收费标准:

序号

房间标准

收费标准

可住人数

备注

1

6人套间

180元/天

6

2

3人套间

150元/天

3

3

2人套间

120元/天

2

4

4人普通间

80元/天

4

学生住宿1~3个月60元/天,3个月以上40元/天

第十一条 农机作业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收费标准

备 注

1

翻    地

40元/亩

2

水田翻地

50元/亩

3

重耙耙地

25元/亩

4

轻耙耙地

23元/亩

5

起    垄

20元/亩

6

起垄施肥

20元/亩

7

开    沟

15元/亩

8

播    种

25元/亩

9

镇    压

10元/亩

10

深    松

20元/亩

11

趟    地

15元/亩

12

施肥封垄

20元/亩

13

耢    地

15元/亩

14

旋耕起垄

40元/亩

15

旋    地

40元/亩

16

旋地(棚室)

150元/栋

17

水 耙 地

35元/亩

18

打    药

10元/亩

19

喷    灌

800元/公顷

发电喷灌1500元/公顷

20

联合收割

60元/亩

21

收 玉 米

80元/亩

22

水稻收割

150元/亩

23

水罐拉水(大)

200元/罐

24

水罐拉水(中)

100元/罐

25

水罐拉水(小)

50元/罐

26

拉运(大车)

100元/趟

基地内

27

拉运(小车)

30元/趟

基地内

28

压    场

50元/场

第三章 收费结算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与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签订场所设施使用协议后,最迟两周内到基地财务交纳使用费;逾期不交使用费,视为放弃该场所设施使用权,合同作废,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提出方案,经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或收费标准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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