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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农业大学试验示范基地资产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5-11 10:48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

东农校发〔2015〕23号

关于印发《东北农业大学试验示范基地

资产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

现将《东北农业大学试验示范基地资产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北农业大学

2015年4月8日

东北农业大学试验示范基地资产运营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东北农业大学试验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我校扎实推进“社会服务支撑工程”,开展科技支农的重要载体。为切实加强基地管理,合理调配资源,提高场所及各类设施的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场所、设施是指学校自有基地区域内,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各类用房、畜舍、温室、大棚、土地等场所及农业机具、机械设备和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负责基地内场所及各类设施的宏观管理和运营。主要负责建立和健全基地场所、设施使用制度,场所、设施使用协议的签订、变更、终止和续订等有关手续,按照“服从规划、有偿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统一分配基地场所及各类设施。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使用期间相关场所、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基地内的公共设施由研究院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使用流程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由研究院根据基地具体情况统筹安排。

第六条 申请程序:

1.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填写《东北农业大学试验示范基地场所(设施)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

2.所在学院根据本学院教学和科学研究整体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交到研究院;

3.研究院根据基地场所、设施具体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4.同意使用后,办理相关使用手续;

5.研究院签发《东北农业大学试验示范基地场所(设施)准用通知书》(见附件2)。

第七条 申请时间:

种植业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用地的(包括续用土地的),须在每年9月15日至9月30日,提出下一年用地计划及用地要求。

养殖业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畜舍的,须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需要改建畜舍的,须提前一年提交申请。

第三章 签订协议

第八条 使用申请批准后,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与研究院签订《东北农业大学试验示范基地场所(设施)使用协议书》(见附件3)。

第九条 协议签订时,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交纳场所、设施使用费。合同签订并交纳使用费后,研究院负责安排相关场所、地块和设施。

第十条 种植业使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养殖业使用协议可根据需要每年签订一次或每三年签订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协议到期后,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如需继续使用场所、设施,应提前一个月申请,重新签订使用协议。研究院应对移交的场所、设施进行全面验收,如设施完好、环境合格,可申请继续使用;如有损坏,应按损坏程度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协议到期后,使用单位或个人没有续用申请而继续使用的,研究院有权收回使用场所和设施,并要求赔偿。

第四章 场所设施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场所、设施使用期间不得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内容或发生荒、租、转、借行为,如有上述情形,协议终止,研究院有权收回已使用场所、设施。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建筑结构及一切设施不得随意更改(包括新建、拆除建筑物或乱接水电线路等),如有发生,除照价赔偿外还应恢复原状。因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对相关设施进行改造或新建的,须提前申请,并经相关部门论证、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设施使用期间,各类种植、养殖试验的操作规范与安全管理须严格遵循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和设施安全。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爱护公共设施、消防设备及各类农机具等,保证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搞好使用区域环境卫生,动物粪便、杂草、垃圾等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禁止堆放杂物(包括与试验示范无关的物品、秸秆等);动物尸体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各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留宿他人;因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有人员居住时,必须经研究院批准并提供相应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用工证明等)。

第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遵守基地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土地使用办法

第二十条 研究院应根据各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实际需求和土地利用情况合理安排用地。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每年9月30日前应与研究院落实下一年用地计划和种植方案,签订土地使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合同到期后,如果续用土地,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重新提出申请,并于当年9月30日前与研究院落实用地计划和用地要求;没有续用的,研究院可另行安排。

第二十三条 用地协议签订后,因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使用而造成土地闲置的,研究院有权收回土地,已收缴的地租不退回,作为土地闲置赔偿金。

第二十四条 土地管理采取由各使用单位或个人自行管理,研究院密切配合的方式进行。如需委托管理或使用农机具应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未尽事宜,由研究院提出方案,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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