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北农业大学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与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东农党发〔2016〕7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努力发挥学校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动学校科技服务与成果转化工作,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及《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的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应用类创新性科技成果产出与发布
1.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机衔接。科研管理部门强化具有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和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应用类纵向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成果培育导向意识,并加强应用类创新团队和平台建设,人事部门强化应用类人才的引进、安排。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加强应用研究和集成示范类项目执行过程管理,及时引导溢出成果的转化推广。科技人员在设计集成示范类项目时,示范区应当选在学校长期合作的示范基地,提高学校科技服务的集中展示度。
2.建立权威性科技信息发布交流平台。建立科研管理与成果转化多部门联动机制,共同建立科技立项、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基本情况发布及转移转化动态等科技信息平台,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合作意向交流等公益服务。
项目承担者或成果完成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汇交到该信息平台,没有汇交到该平台的信息,晋职晋级时视为无效。
二、鼓励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科技服务
3.建立职业化的科技服务管理队伍。学校授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前提下的科技服务、成果推广转化、合作开发及委托研究的统一规划管理和总体组织协调。
应当建立健全专业化、职业化的科技服务机构,实现管理人员与专职推广人员合理组成的架构,增强专业化服务水平,建设一个服务能力突出、具有影响力的服务机构。
4.支持承担横向课题。鼓励科技人员以解决生产单位技术生产瓶颈问题为导向,以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服务对象,积极开展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课题研究,将横向课题统一纳入学校职称评聘等相关考评办法,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分红、科技人员携成果自主创业所缴纳的税收等,均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的相应事项同等对待,参照横向课题管理,作为对其考核、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可从技术合同净收入中提取80%用于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承担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试验装备、实验动植物、种子(苗)、食品、疫苗、饲料等科研副产品,项目(课题)组自主处理后,收益上缴学校可按结余经费管理,不扣管理费和税费,可用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也可按横向课题认定,继续用于研究,由研发团队自主使用。
5.鼓励创建校企研发中心。鼓励教师及科研人员与企业开展长期合作,将企业研发中心设在学校,学校按校内实验室使用的资产管理规定提供场地空间,实行集中建设管理,发挥示范、引领、辐射等品牌效应。校企中心研发经费按横向课题同等对待,统一纳入学校职称评聘等相关考评办法。依托校企研发中心,为企业研发的单个新产品年销售额达100万以上,按项目结题计。
依托校企研发中心研究开发的,由校企双方作为共同所有权人申请获得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省部级以上审定、认定新品种、新肥料及新药等,统一纳入学校职称评聘等相关考评办法。
6.推动成立科技服务实体。鼓励学院或重点实验室等机构,利用学校教学及科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等硬件资源优势,通过与企业联合成立、自主创办、扩大已有检测服务中心规模等方式,设立涉农领域的技术服务公司、技术检测中心等,建立内部公益性服务与外部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社会化科技服务实体。鼓励并支持利用现有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等,与企业合作共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实体。
与企业共同成立的服务实体,学校的设备维修、耗材使用和人力投入等计入成本扣除后,所得净收益与企业按股权比例分红。学校所得收益中的20%作为设备购置补偿基金上缴学校,其余收益,由创办服务实体单位与学校相应管理部门按约定合同执行。
7.加强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鼓励教师、科技人员接受基层、企业、合作社委托,针对不同区域的产业特点,指导建设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特色产业基地,强化科技服务与产业发展相融合,所得经费按横向课题管理。利用财政资金的应用示范类项目应当在基地实施。
8.鼓励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结合科技特派员、岗位体系科学家、三区人才、挂职干部等各类人才计划的选派,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政策配套,构建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推动解决农技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科技人员可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与农民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推动农村创新创业深入开展。
对挂职从事科技服务人员和经常下乡从事公益性服务人员,考核优秀者的,在同类人员职称评审时优先考虑。学校在每年职称评聘中,设立一定比例的“推广型教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其在学校教授中的占有比例。
三、鼓励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9.建立职业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队伍。依照法律规定,只有学校为职务科技成果持有人,享有自主转移转化成果的权利,可以采用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产权转移。
学校授权国家大学科技园与产业管理办公室统筹知识产权管理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职责,负责专利申报与保护、技术转让、许可和成果作价投资及组建股份制公司等全面工作。
应当建立健全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加强市场化运营能力,实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建设一个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影响力的技术转移机构。
10.鼓励各方面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学校鼓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学院管理人员等各方面人员,可以积极联系成果转移转化业务,并将联系事宜报告国家大学科技园与产业管理办公室,共同洽谈决定转移转化方案乃至协议。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不得擅自私下或者变相转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或技术资料,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者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计入科研诚信档案。逾期未改正的,学校停止其承担任何科研项目,并停发全部学校津贴直到弥补完学校损失为止。
11.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示制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采取协议、招标或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进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转移转化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采用协议方式转移转化成果的,尚未入学校科技信息平台的成果,需首先在平台上公布成果基本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达成转化意向后至正式签署协议前,将利用科技信息平台或公告板等对科技成果实施转移转化的交易价格、交易形式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如有异议暂停进行。
12.实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免责规定。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团队负责人在履行尽职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13.明晰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依法分别给予成果持有人、转化人、科研完成人(团队)奖励和报酬,并各自承担自己受益部分的应缴税金。不论任何转移转化方式,学校作为成果持有人都享有无形资产和科研投入所得收益的10%,其余90%均用于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成本支出,具体分配比例:
(1)80%的收益奖励给成果研发完成人(团队)及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由成果首席完成人主持分配,并自主决定用于奖励人员和留作科研发展基金或创业费用的比例。
(2)10%的收益作为成果转移转化成本补偿基金,由学校管理部门统筹用于成果推广、企业对接、成果宣传、项目路演、企业投资、成果信息库建设、成果转化咨询专家聘任和后续成果收益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等项目支出。
对于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和市场前景好的成果,提倡以“技术作价入股投资”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成果作为唯一或主要技术支撑组建股份制公司时,该成果占企业全部股权的比例应不低于20%。
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投资转移转化的,成果研发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等可按上述应得收益作为独立股东享有企业股权分红与责任义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独立股东的人员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学校的主管部门审批。
四、科技人员可以兼职或离岗创业转化科技成果
14.科技人员在社会兼职。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科技人员经学院和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公益性活动。兼职人员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被批准兼职的人员需与学校人事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兼职时间、义务、权利,兼职获得的股权及红利等收入需报告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备案。
15.科技人员携技术自主创业。科技人员携技术成果在职或离岗成立科技型企业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需学校进行成果确权,得到授权后方可进行。在自主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上述第13款的分配。现未确权已自主实施转化的,可补办确权,并补提用于分配的资金。不办确权私下自主实施转化的,按第10条规定处理。离岗创业人事关系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教师作为企业法人在大学科技园自主创业的,企业可享受科技园房屋租赁费用有关优惠,在申请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专项投资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
五、明确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激励政策
16.明确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管理制度。学校厅级正职领导干部(包括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只享受本规定中成果转化收益应获得比例的现金奖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学校厅级副职及以下在省委组织部备案的领导干部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享受本规定中成果转化收益应获得比例的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17.明确领导人员兼职管理制度。学校厅级正职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学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学校厅级副职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院系所及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党组)批准,可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职报酬全额上缴本单位后,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